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0年度,38號
PCEV,100,板勞小,38,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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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金發
      王志恩
被   告 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裕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金發新台幣叁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志恩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叁萬元、新台幣陸仟陸佰元為原告林金發王志恩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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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