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2285號
TPAA,100,裁,2285,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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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24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於 原審訴訟程序為本件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之獨立參加人,因本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專利舉發申請, 係在請求智慧局即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訴訟當事人一方應為作成該審 定行政處分之機關即智慧局,是雖台達公司於上訴狀列為上 訴人,仍應認係為智慧局提起本件上訴,本院爰逕列智慧局 為上訴人,並列台達公司為上訴人(本院97年5月份第2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 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 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 ,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台達公司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 判決對其所提「該安裝腳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中靜葉所達成 使氣流的切線速度趨近於0之目的,當然也無法達到大幅提 高風扇靜壓的效果,故引證1之安裝腳與系爭專利之靜葉的 結構特徵、作用、功效完全不同」、「被上訴人依引證1圖 式推測元件之尺寸及高度關係,並據此推算引證1斜錐部深 度與安裝腳高度關係,不應作為引證文件之一部分」、「引 證1之截面圖無法推斷安裝腳高度及安裝腳與其他風扇元件 之高度關係」、「將引證1之C弧線型態之A、B尺寸套用於第 1圖的結構尺寸所產生的尺寸結構矛盾」等主張均未予斟酌 ,亦未說明其不採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提升 風量」與「提高靜壓」為不同之技術手段與效果,惟原判決 對為何引證1僅揭露「提升風量」的技術手段能同時達到「 提高靜壓」的效果未予說明,逕以降低送風阻力及獲得更多 風量之效果即可提高靜壓,而認引證1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及第12項不具進步性等情,有判決不備理由及 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云云,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 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 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 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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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