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2271號
TPAA,100,裁,2271,20110915,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王壯偉
訴訟代理人 楊勤一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被上訴人將本案拆分為民國93、94、95及96 等4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處分,致本件(96年度)未經開庭 及言詞辯論即行簡易判決,且將干擾進行正常開庭程序之其 他年度訴訟,顯違行政訴訟法相關訴訟程序。依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規定,行政機關轉換行政處分,其轉換之法律效果 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本件原復查決定認定系爭所得為營 利所得,經財政部99年5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900108680號訴 願決定將原復查決定撤銷後,被上訴人重核復查決定突以「 贈與」為由,改課為上訴人之其他所得,就本稅而言,上訴 人之應納稅額看似並無增減,但若以營利所得核課,因未分 配盈餘與分配盈餘二者不可並存,則實際上並無本稅之問題 ,對上訴人而言,非無產生不利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對基礎 事實幾乎相同,僅因對現存之證據資料解讀不同,而產生法 條適用上之歧異,應無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適用。況 本案贈與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8萬元,幾已達創見不 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創見公司)資本額之45.9%,依公 司法規定應有股東會議之同意,才能執行,而創見公司章程 規定及所有會議記錄均未見以贈與為基礎之決議,被上訴人 何以認定系爭所得為贈與,均未見其說明,其認事用法或嫌 速斷,且被上訴人此舉將陷創見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於有圖利 、背信之嫌,原審未慮及於此,其認事用法亦非妥適等語,



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 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