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姜鈺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即被上訴人法人股東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瑞敏
石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年
度台上字第九六四號),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宏達即被上訴人法人股東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瑞敏、石康和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解算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算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公司業於民國一○○年一月三日由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九九○一二九一○四○號函撤銷登記,有公司資料查詢表可稽,而該公司之董事有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魏宏達)、林瑞敏、石康和,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所附董事名單足憑(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一號卷㈡一三○、一三一頁),自應由上開董事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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