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0年度,60號
TPSM,100,台聲,60,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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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 明 人 徐佳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徐佳雄因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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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