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0年度,753號
TPDV,90,簡上,753,200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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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三號
  上 訴 人 時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堂
  被上訴人  桃園永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筱惠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九
月二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 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秀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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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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