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00年度,18號
IPCM,100,刑智聲,18,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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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政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政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政郁因犯賭博罪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政郁因違反聚眾賭博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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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