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政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政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政郁因犯賭博罪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政郁因違反聚眾賭博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