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丁柏宏
被 告 陳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旗簡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9 月6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100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