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代 理 人 盧聖文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一)提出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黃錠益、黃耀明及監 察人黃麗芳最新未省略記事戶籍謄本各1件。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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