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80號
即 原 告 楊項福
即 被 告 高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月24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