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400號
STEV,100,店簡,400,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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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呂淑芳
被   告 呂垂明
      呂玉娟
上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系爭土地暨房屋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各為若干?系爭土地暨房屋之公同共有關係是否尚存續?)並應陳報呂創正(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遺產稅申報資料;被告亦應於15日內陳報呂創正(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遺產稅申報資料,被告呂垂明並應自行將其於100年8月18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送與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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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