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0年度,619號
STEV,100,店小,619,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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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1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楊肅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芬即喜樂花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60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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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