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1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楊肅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芬即喜樂花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60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