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87號
原 告 許婷雅
被 告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訴訟代理人 歐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4日上什11時28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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