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被 告 壽香商號即林康碧蘭
訴訟代理人 嚴森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