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0年度,324號
SSEV,100,新小,324,2011091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吳慶展
被   告 姚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32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