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安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重利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3,5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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