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0年度,237號
CHEV,100,彰簡,237,201109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林寶蓮
訴訟代理人 呂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善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1/1頁


參考資料
御善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