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0年度,317號
CHEV,100,彰小,317,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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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朱國彰
被   告 黃進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216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彰化縣芬園鄉○○段689、692、693 、704、754地號及彰化縣芬園鄉○○段818地號等土地之共 有人(繼受原共有人黃榮騫部分持分)。被告之被繼承人黃 敦厚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嗣經法院判決被告及黃賢等人應 就其被繼承人黃敦厚所有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因被告及 其他繼承人並未辦理,而由原告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完成,代 墊地價稅新台幣(下同)20,216元,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被告應與黃敦厚之其他繼承人負連帶給付之責。爰 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不了解土地的事情,也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 伊沒有使用土地,所以不必繳,希望政府把系爭土地賣掉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地方稅務總局地價稅 繳款書、本院95年度訴字第8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及黃敦厚之其他繼承人連帶給付代墊之款項,應屬有據 (黃敦厚之其他繼承人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支付 命令未聲明異議),至於被告辯稱其未使用土地,不必繳地 價稅云云,應屬無據,要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20,216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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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