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勞小字,99年度,8號
GSEV,99,岡勞小,8,201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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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強
      林義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裕泰
      黃淑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蓮加油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所為99年度岡勞小字第8 號之民
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
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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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