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0年度,227號
GSEV,100,岡補,227,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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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寶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江
上原告與被告南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
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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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丞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