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89年度,20號
TPDV,89,再易,20,200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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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 告 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樹發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叁佰玖拾肆
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柒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貳元
伍角,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尚欠新
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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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