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9年度,549號
PTEV,99,屏簡,549,201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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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潘淑媚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莊育逢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祺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詠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屏簡字第5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77,00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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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祺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