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一號
原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三光傑通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根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翁祖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以被告三光傑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向 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事件之結果為據,該商標專用權評定程序尚在 進行中,裁定命在評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評定商標專用權事件事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一年三月 六日(九一)智商0九一0字第九一00一五三七四號函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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