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一之十六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六六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李永進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陳學群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一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原 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黃杉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陳立勝 被 告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俊 明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吳 孟 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 華 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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