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附民字,100年度,32號
SLEM,100,士交簡附民,32,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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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維芬
被   告 趙海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00 年度士交簡字第467 號)案件,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 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蔡 文 育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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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