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0年度,518號
SLEM,100,士交簡,51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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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18號
被   告 宋添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00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添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罔顧自己生 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犯本件酒後駕車罪行,並因而 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另案偵辦),且 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惟念其本次係初犯此公 共危險罪,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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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