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9年度,830號
CYEV,99,嘉簡,830,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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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830號
原   告 邱肇宏
訴訟代理人 黃富毅
被   告 陳國忠
      陳國榮
      陳山石
      陳山霖
      陳榮茂
      陳榮利
      陳榮圳
      陳榮貴
兼 前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夫
被   告 陳火龍
      陳葉枝
兼 前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城
被   告 陳原農
      陳源吉
      陳謝秀蘭即陳宗三.
兼 前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珠
被   告 陳玉豊即陳宗三之.
      陳玉盛即陳宗三之.
      陳玉信即陳宗三之.
      陳佰雯即陳宗三之.
      陳玉志即陳宗三之.
      陳玉助即陳宗三之.
      陳玉理即陳宗三之.
      陳麗淇即陳宗三之.
      陳佰惠即陳宗三之.
      陳歐月華即陳振良.
      陳韋志即陳振良之.
      陳永松即陳振良之.
      陳永發即陳振良之.
      陳永信即陳振良之.
      陳清鈿即陳振良之.
兼 前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福即陳振良之.
被   告 黃陳來富即陳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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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