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830號原 告 邱肇宏訴訟代理人 黃富毅被 告 陳國忠 陳國榮 陳山石 陳山霖 陳榮茂 陳榮利 陳榮圳 陳榮貴兼 前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夫被 告 陳火龍 陳葉枝兼 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城被 告 陳原農 陳源吉 陳謝秀蘭即陳宗三.兼 前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珠被 告 陳玉豊即陳宗三之. 陳玉盛即陳宗三之. 陳玉信即陳宗三之. 陳佰雯即陳宗三之. 陳玉志即陳宗三之. 陳玉助即陳宗三之. 陳玉理即陳宗三之. 陳麗淇即陳宗三之. 陳佰惠即陳宗三之. 陳歐月華即陳振良. 陳韋志即陳振良之. 陳永松即陳振良之. 陳永發即陳振良之. 陳永信即陳振良之. 陳清鈿即陳振良之.兼 前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福即陳振良之.被 告 黃陳來富即陳振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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