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0年度,85號
OLEV,100,員補,85,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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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梅
上列聲請人於100 年9 月26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276 地號土地,遭占用之
  客觀約略面積,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二、本件訴狀將相對人列為「張庭群等」,則其餘相對人之姓名
  、年籍、送達地址為何,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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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