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梅
上列聲請人於100 年9 月26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276 地號土地,遭占用之
客觀約略面積,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二、本件訴狀將相對人列為「張庭群等」,則其餘相對人之姓名
、年籍、送達地址為何,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