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林啟田
林慶濠
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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