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0年度,115號
NTEV,100,埔小,115,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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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被   告 楊意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於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於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1年11月1日、94年1月20日向原 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經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信用卡各1 張,依約被告得持卡於財團法人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未為給付,應按年息18.75% 計 付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時,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期為限。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條款第21條、第22條 規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0年4月11日止,被告使 用上開信用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分別為23,106元、6,151 元, 爰依信用卡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23,106元,及自10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 .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4 月12日起,於延滯第一個月 內,當月計付違約金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151 元,及自10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75 %計算 之利息,暨自100年4月12日起,於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 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期為限。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 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 細等件為證,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即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上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50條、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違約金是否相當 ,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 利益,及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 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經審酌原告向被告收取年息18.75 %計算之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而原告因被告 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被告 積欠本金各僅23,106元、6,151元,原告卻按月收取各300元 、400元、500元共3 期之違約金,顯然過高,對被告有失公 平,應分別酌減至100元、200元、300元及50元、100元、15 0 元,始為適當。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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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