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劉家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萬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