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0年度,75號
PDEV,100,斗補,75,201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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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澤田
被   告 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69,305元,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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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