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9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謝佩君
法 定代理 人 張美蓮
兼法定代理人 謝榮達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謝承勳(原姓名謝郁光)
謝承翰(原姓名謝松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