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0年度,491號
NHEV,100,湖小調,491,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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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葉士傑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相對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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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