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范愛華
吳莉蓉
蕭雅茹
被 告 蕭逸樺原名蕭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蕭逸樺(原名蕭秀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逸樺(原名蕭秀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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