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字,100年度,117號
CLEM,100,壢秩,117,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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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壢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鄭雅心
      王玉花
      鍾怡庭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 年8 月3 日以平警分刑字第10060027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雅心王玉花鍾怡庭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鄭雅心王玉花鍾怡庭(以 下合稱被移送人3人)均意圖得利,經由范來春媒介,以每 次新臺幣1,000 元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客姦淫得利。於民國 100 年8 月21日19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36巷14 號 房內,被移送人3 人欲與男客吳玉中、游明泉從事性行為, 惟尚未完成即遭警查獲,復有扣案性交易用潤滑油1 瓶可資 佐證,因認被移送人3 人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 1 項第1 款之意圖得利與人姦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 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 有準用,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 文規定者為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 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前開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 因本法未隨同刑法修正為「性交」,故比照修正前刑法姦淫 概念,自以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 規定,故僅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有處罰。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3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無非以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供述、證人吳玉中、游明泉於警 詢中之證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等為 論據。經查:被移送人3人雖於100年8月21日19時許為警查 獲涉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而遭移送,然渠等 於警詢時皆堅決否認有何圖利為姦淫行為,參以證人吳玉中 、游明泉亦僅供承當日至上開地點欲從事性交易,惟並未完 成交易即為警查獲等語,有警訊筆錄為證,足見被移送人3 人為警查獲時確未從事姦淫行為;而扣案之潤滑由1瓶雖為 被移送人王玉花所有,並未能證明被移送人王玉花曾完成性 交易。此外,復無其他佐證足供本院調查審認被移送人3人



有姦淫行為。故依卷內現存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移送人3 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之行為,自 應不罰。另扣案之潤滑油1 瓶非查禁物,又被移送人3 人既 尚難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之違序行為,自亦非供被移 送人3人違反同法行為所用之物,而無從沒入,併予敘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21 年 0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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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