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1423號
SJEV,100,重小,1423,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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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李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婉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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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