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0年度,297號
FSEV,100,鳳補,297,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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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振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 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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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