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林子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婉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