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74號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仕倩及林仕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4,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