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9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徐郁棻
人 徐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