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玫陵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合併改制前為臺南縣稅務局)
代 表 人 施栢齡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崔澄忠
黃女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台南縣政府中華民國97
年6月20日府行濟字第09700767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7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
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