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592號
KSEV,100,雄補,1592,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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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怡貞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189 元,應繳裁
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4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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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