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546號
KSEV,100,雄補,1546,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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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吳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75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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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