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541號
KSEV,100,雄補,1541,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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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展鵬唯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5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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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