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167號
KSEV,100,雄簡,2167,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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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邱明財
      陳世敏
      陳奕蓁
      莊春芳
法定代理人 洪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2條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嘉義市○○○街67號,而原告之勞 務提供地亦在嘉義,且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有營業( 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本院100 年10月27日調查程序筆 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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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