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李新太
訴訟代理人 李葉芙蓉
被 告 蔡長峰
訴訟代理人 蔡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定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原告尚有裁判費應行補正,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