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085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吳孟哲
被 告 吳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