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2010號
KSEV,100,雄小,2010,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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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2010號
法定代理人 邵成洲
訴訟代理人 歐素月
被   告 凌玉玲
訴訟代理人 郭永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公園臻邸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門牌號碼 高雄市左營區○○○路1101巷6 號) 。被告積欠原告自民國 99年7 月起至100 年7 月止共計13個月之管理費,每月以新 臺幣( 下同)1,340元計,共計17,420元未為清償等語,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4200 元,及自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盡其應盡之責任,例如環境周圍的清潔 、公共管線的維護及公共區域的安全,且伊有繳納4,500 元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由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 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且該共用部分、約定共有 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3 項定 有明文。被告既為「公園臻邸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前 揭規定,其自負有繳交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或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規約規定之計算基準計算分擔管理或維護共 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之費用之義務,使該社區之管理負責 人即原告得以利用收取之管理經費來進行管理或維護共用部 分及約定共有部分之任務,以利該社區得以處於正常使用之 狀態,否則上開社區勢必因無管理經費之來源而無法對於共 用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進行管理或維護,反而會導致該社區 無法處於正常使用之狀態而產生不利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之狀況,合先敘明。再者,公共基金主要乃在負擔共用或約 定共用部分之支出,其權利係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



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並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是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充作公 共基金之管理費義務、及其對公共基金之權利,均屬法定, 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係對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繳交管理費 之義務,權利義務並非存在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 會間。管理委員會之職責在於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 款),並非管理費所集 合之公共基金之所有權人。從而,管理委員有無善盡管理義 務、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因此受有損害,僅係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與個別管理委員間得否依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求償之問題 ,並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公共基金之法定義務。準此, 二者間既未具備雙務契約之性質,縱認原告存有疏於管理情 形,而被告固可本於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請求原告履行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款及第3 款所規定之清潔、維護共用 部分以及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維護之職務,然此與被告 所負之繳交管理費之債務間並無具備雙務契約之關係,是既 非雙務契約,則被告自無援以原告疏於履行清潔、維護共用 部分以及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維護之職務為由,而為主 張拒絕給付管理費用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理,故被告以原告 對於「公園臻邸大廈」管理不善,作為拒絕給付管理費之理 由等語,難認有理。
(二)又被告固辯稱伊有繳納4,500元云云,惟被告亦自承其亦積 欠99年7 月前之管理費,且積欠之金額超過4,500 元等語, 則原告所繳納之4,500 元,自應先抵充已先屆清償期即99年 7 月前之管理費,故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17,42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9 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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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