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黃自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
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9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